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为Inner Mongolia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IMS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绿化施工、科研、教育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学术组织,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适应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增强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横向联系,整合全区行业资源,提高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组织和团结内蒙古自治区风景园林工作者,发展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协会以服务为己任,在政府与企事业、高校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理事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由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认真履行“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竟争的环境条件和市场秩序;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五)开展自治区内外的交流活动,积极推广、交流先

进的园林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学术、技术和管理等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七)参与全区风景园林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八)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盟市风景园林学会及本会专业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入会(高校除外)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书复印件;个人入会提供职称、资格证书或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经过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动除名;冒用本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一旦发现,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本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商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四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二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签署下发学会日常文件;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定;

(六)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履职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学会名誉或违背学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项目费;

(四)利息;

(五)捐赠和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四十一 学会会费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 本会坚持每年一度的财务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学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学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 本学会经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一次理事会(2024年10月10日)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

CopyRight©2020. 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 All Right Reserved    蒙ICP备2021000111-1号    蒙公安备15010202150991号

网站建设:内蒙古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